货物 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1.2、投标人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2017~2019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企业近三年(2017~2019年)年,每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2、业绩要求: (1)从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应具备并提供至少2个钢材的销售业绩,单个合同供货钢材数量不低于50吨。 (2)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销售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交的销售合同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货物名称、供货数量、技术要求。 (3)若销售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无法体现合同签署时间、货物名称、供货数量、技术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