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l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记录。 |
| (六)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八)供应商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 |
| (九)供应商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 (十)供应商须具备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能力等级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 |
| (十一)供应商须具备覆盖项目业务的 ISO 9001 质量管理、ISO 20000 信息技术服务、ISO 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
| (十二)供应商须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所供产品及配件为原厂正品,承担质量问题违约责任。 |
| (十三)供应商须具备近三年内(2023年4月1日以来)至少 3 个视频会议室建设案例,单个合同金额≥100 万元。 |
| (十四)原厂商直接参与或授权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须具有原厂授权证明和拟提供品牌的原厂授权一级/金牌或同等及以上级别销售代理资质。 |
| (十五)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 |
| (十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