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四)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五)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 (六)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七)具有关证件智能管理设备维保经验(包含销售质保)的企业业绩证明。 |
|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