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
|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声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
|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
| 7.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银行电子回单或同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存在依法免税,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 8.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银行电子回单或同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9.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若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出具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 10.提供2023年至今无线电通讯设备建设的成功案例,单个案例规模涉及金额含税不小于50万(含)元,并提供与无线电通讯设备相关的合同(须包含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及对应合同结算发票(以清单形式列明每个项目单项的合作单位及合作金额,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业绩的真实性,若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我公司将取消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并加盖公章。 |
|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本企业完整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 /)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如其中涉及行政处罚信息,需另作书面澄清。(完整版报告获取方法:在网站打开报告后,自行点击网页右上角“发送报告”,收到邮件后打印完整报告并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
| 12.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进入查询页面后点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下载PDF),加盖公章,如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异常经营等情况,须另作书面澄清(打印页,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13.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原厂商有效的销售授权证书、代理认证证书或同等证明材料;如供应商为原厂商本身,则提供原厂商营业执照及产品自主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14.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境内设有原厂备件库的正式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备件库所在地、备件库存覆盖范围、常用备件清单及平均库存量、备件调拨响应时效等。(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
| 15.供应商提供履约能力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经验、业务简介、安装能力、维保和服务人员名单及其响应能力证明等(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
| 16.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公章)。 |
| 17.供应商认为可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