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南环路(南山路-同济大道)南侧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GRD2020-G2-00039-GXXG)更正公告(一)
各投标
贵港市南环路(南山路-同济大道)南侧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GRD2020-G2-00039-GXXG)招标文件现做如下更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第3.2.1项目经理原为:“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电子信箱: ;
通信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 ,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一切事务,项目经理仅限于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未经承包人签字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代收工程款、变更合同约定、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围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不少于 24 日历天/月,未达到的每少一天罚 100元,按月考核,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回收此款;项目经理当月不到位累计达 5 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当月累计达 10 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自双方签订后5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2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4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少在岗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日(人民币)。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安全员处2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人•次(人民币)。
现更正为:“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电子信箱: ;
通信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 ,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一切事务,项目经理仅限于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未经承包人签字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代收工程款、变更合同约定、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围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不少于 24 日历天/月,未达到的每少一天罚 1000元,按月考核,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回收此款;项目经理当月不到位累计达 5 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当月累计达 10 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自双方签订后5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2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4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少在岗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安全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凡涉及此内容的相应更正。
2、因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未编制评审完成,故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原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其余部分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
2021年1月13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