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荔城街开园小区微改造项目( 16.3 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 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4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6.5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 >16.6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16.7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7.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16.7.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6.7.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6.7.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现文: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16.1.1 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16.1.2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16.1.3 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子递交途径。 >16.2招标人可委托本项目 招标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通过 交易平台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请自行咨询 交易平台。 >16.3 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 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16.4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6.5投标保证金应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退还。 >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6.6.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1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16.6.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6.6.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2 、原招标文件P45第二章附表一《资格审查表》第3项“须审查的资料”,修改如下: >原文: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库内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上传件 >现文: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内上传件 >3、原招标文件P49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修改如下: >原文: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normal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27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mso-table-layout-alt:fixed;border:none; mso-border-top-alt:1.0pt;mso-border-left-alt:1.0pt;mso-border-bottom-alt:.5pt; mso-border-right-alt:.5pt;mso-border-color-alt:windowtext;mso-border-style-alt: solid;mso-padding-alt:0pt 5.4pt 0pt 5.4pt;mso-border-insideh:.5pt solid windowtext; mso-border-insidev:.5pt solid windowtext'>
>备注: >1、投标人如果同时满足多个评分档次的,按所满足的最高档得分。 >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须提供相关职称证或岗位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3、类似工程业绩:业绩取自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中项目编号。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库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库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库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库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技术指标需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业绩上传件中反映。完成时间以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中项目业绩页面的“验收资料”栏中的竣工验收日期所记录的日期为准。 >4、工程研发能力:工法获奖取自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信息(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以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企业基础资料”中的“企业获奖情况”中的“工法类别— 房建”栏为准,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无提供网页信息打印页的不计分)。 >5、财务情况: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查,网 (3)从业经历大于10年的得1分;少于等于10年的得0.5分。(从业经历年限以职称证或建造师注册资格证发证时间起算) >本项最高得4分。 >质量负责人 >4 >拟委派质量负责人: >(1)拟派的质量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得1.5分;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资格,得0.5分; >(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得1.5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得0.5分。 >(3)从业经历大于10年的得1分;少于等于10年的得0.5分。(从业经历年限以职称证或建造师注册资格证发证时间起算) >本项最高得4分。 >安全负责人 >4 >拟委派安全负责人: >(1)拟派的安全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得1.5分;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资格,得0.5分; >(2)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得1.5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得0.5分。 >(3)从业经历大于10年的得1分;少于等于10年的得0.5分。(从业经历年限以职称证或建造师注册资格证发证时间起算) >本项最高得4分。 >造价负责人 >2 >拟委派造价负责人: >拟派的造价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本项最高得2分。 >二、企业资信(6分) >企业业绩 >1.8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600万元(或以上)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有25项(不含)以上的,得1.8分;有16-25项的,得1.2分;有6-15项的,得0.6分;有1-5项的,得0.3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工程研发能力 >1.8 >投标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奖项有10项(不含)以上的,得1.8分; >投标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奖项有6-10项的,得1.2分; >投标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奖项有1-5项的,得0.6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工程获奖 >1.2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工程奖项,有25项(不含)以上的,得1.2分,有16-25项的,得0.8分;有6-15项的,得0.4分;有1-5项的,得0.2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第三方评价 >1.2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连续5次或以上的,得0.6分;连续4次的,得0.3分;连续3次以下的,得0.15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1)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每获得一年度的得0.1分,此项最高得0.6分; >(2)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过省级或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每获得一年度的得0.05分,此项最高得0.3分;
备注:守合同重信用按最高等级计算得分,不得重复计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合计 >20 >/
>备注: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一、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置(14分) | >技术负责人 | >4 | >拟委派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4 | >拟委派质量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4 | >拟委派安全负责人: | |
>造价负责人 | >2 | >拟委派造价负责人: | |
>以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职称资格年限以职称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从业经历以毕业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上述人员岗位不能相互兼任,安全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 |||
>二、企业资信(6分) | >企业业绩 | >1.8 |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600万元(或以上)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有25项(不含)以上的,得1.8分;有16-25项的,得0.8分;有6-15项的,得0.4分;有1-5项的,得0.1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
>工程研发能力 | >1.8 | >投标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奖项有10项(不含)以上的,得1.8分; | |
>财务指标 | >1.2 |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连续5次或以上的,得1.2分;连续4次的,得0.6分;连续3次的,得0.3分;连续2次的,得0.15分。 | |
>第三方评价 | >1.2 | >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3次(或以上)的,得1.2分;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2次的,得0.6分;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得0.2分; | |
>合计 | >20 | >/ |
备注:守合同重信用按最高等级计算得分,不得重复计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