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招标公告
项目
合同编号:1161-FY-GCJS[2021]第3号(总503号)
招 标
1.3 资金来源及落实
本电站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采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建设,资金已落实。
1.4 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须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销售企业须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提供所销售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同一品牌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为销售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销售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处理。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 )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5 业绩
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3年内,承担过至少1项民用爆破物品供货业绩(附合同复印件)。
1.6 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1发售时间: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4日 8:30~11:30,14:30~17:30
1.7.2发售
1.8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必须于2021年6月7日北京时间9:3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招标人,送达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8号假日王朝酒店五楼开标室。
1.9其它
1.9.2报名时须携带投标人的单位有效证明(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本人身份证。
注:投标人无需现场报名,对本条规定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
联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