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必须是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成立叁年以上且经营范围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2)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明; (3)投标人应具有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且过去两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任何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的; (4)投标人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报告页、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如投标人公司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拟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系统中不存在与本标内容相关的不良记录; (6)拟投标人不存在严重违规或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企业最近半年完税证明、信用证明材料(征信报告); (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可从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需加盖公章); (10)企业对外担保说明(写明贵单位对外有无对外担保和质押业务,需加盖公章)。 (11)投标单位自有车辆或能够协调(别克商务、丰田海狮、丰田考斯特、大众帕萨特、迈腾、奥迪A6)总数不得少于50辆。 法律法规对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