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D110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九江市修河尾闾灌区工程可研阶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自然资源专题技术服务项目,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九江市修河尾闾灌区工程可研阶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自然资源专题技术服务
2、项目
2.2招标范围
本技术服务的招标范围为根据国家、江西省对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自然资源专题的相关规定要求,完成修河尾闾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自然资源专题的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预审组卷(含可研阶段勘测定界报告)、节约集约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等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相关专题,不包括林业部门审批的相关专题,配合可研阶段涉及生态红线等工程布置优化工作,且要完成可研阶段自然资源相关专题的审批手续。
2.3技术要求
(1)成果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0)、《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 - 2021)及其他国家、行业及地区相关规程规范,满足水利行业可研阶段审批要求。
(2)编制成果满足我公司审查归档要求。
(3)按编制规范要求编制相关章节内容及绘制图纸,编制数据要求准确无误,内容详实可靠。
(4)成果应按照我方对分承包项目验收记录(中间、最终)规定,填写验收记录表,通过专家评审审查。
2.4质量要求
(1)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江西省相关管理规定,所有专题报告满足自然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拿到最终批复(不需要批复的,需提供最终审查意见)。
(2)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除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要求外,还需满足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
(3)设计成果应符合水利行业及相关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4)通过对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为工程的优化设计提出建议,满足甲方设计工作的需要,负责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
(5)项目进行中应及时与委托单位协商解决重要技术问题,不得擅自决定。
(6)负责参加项目有关单位组织的项目审查、变更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已经包含在工作经费中。
(7)承担分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健康和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工作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5成果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果:
(1)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及压覆矿产资源评审回复函(市局评审)或压覆矿产资源批复(省厅评审);
(2)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证明;
(3)编制用地预审组卷材料(含可研阶段勘测定界报告),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4)编制节约集约论证分析专章,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5)编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6)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取得相关部门签字;
(7)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编制相关专题报告,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2.6周期安排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报告初稿,在招标人提供完整准确技术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编制工作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复(不需要批复的,需提供最终审查意见或相关部门签字)。
3投标人资格
(1)具有有效年检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地质灾害评估和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测绘(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及以上资质;
(3)
(4)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地质灾害评估和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测绘(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近三年无不良信誉的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并提供具有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报名时应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单位简介;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④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5)投标人近5年内(2020年8月至今)至少有1项符合招标公告“2.5成果要求”且通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类似项目业绩。
(6)企业、
(7)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8)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被政府或业主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情形。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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