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项目
二、项目需求
(一)配送种类
畜牧肉类(猪肉、牛肉、羊肉等),鸡鸭禽蛋类、果蔬类、水产海鲜类、米面油类、干杂调味品类;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原材料。
(二)配送要求
1.普通配送:采购人提前一天通过
2.零星配送:采购人如需零星补货,向供应商发送订单后,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限内将货品配
(三)验收标准
1.国家标准(如无,则依序按照行业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标准)及采购人订单要求;
2.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畜牧肉类、水产海鲜类及鸡鸭禽蛋类确保可溯源;
3.无包装食材应为新近生产并为新鲜产品;
4.有包装食材应为保质期内产品,保质期剩余日期需超过2/3,不得有三无产品;
5.食材须经采购人食堂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并由双方对食材品种、数量、质量与订单进行核对,由供应商提供一式三联《送货清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现场签字,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材,当即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食材,并在《送货清单》上注明;
6.对于采购人已验收收讫,在保质期内产品本身出现问题的食材,在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退货要求时,供应商应予退货。
(四)价格约定
1.履约期内,供应商应遵守双方约定的定价机制,并接受采购人的市场询价和价格管控机制;
2.如因季节原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原料价格暴涨暴跌需临时调价的,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价。
(五)抽样送检
采购人有权就有争议的食材抽样送本地有政府资质的质检、卫检部门(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抽样应有供应商在场封存或由双方共同送检,如检验检测合格,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相关技术规格需求/服务标准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安全的产品;
2.供应商应保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禁用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硫酸特布他林、西巴特罗、盐酸多巴胺)等国家禁用成分;
3.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七)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供应商服务期间遵守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接收采购人对其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考核;
2.供应商应确保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健康证或上岗许可;
3.供应商承诺三包(包质量、包数量、包调换),根据公司情况提供书面承诺(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4.有专人处理售后服务,提供售后承诺书(负责本项目的专人售后服务事宜并提供人员信息的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5.严格遵守的双方约定的食材配送时限要求;
6.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业务转包。
(八)节能环保要求
树立全生命周期和绿色发展理念,涉及国家法定环保要求的,应严格遵循法定要求;未涉及法定环保要求的,也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对于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及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产品,采用相关节能环保替代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