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项目
2.场地仅限于清洗采购人车辆使用,采购人不就该场地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场地使用费。
二、服务要求
1.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承包、联营等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场地。
2.自觉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卫生工作,供应商员工及自有设备由供应商自行管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包括税费和水、电等费用,水电费收费标准以主管部门定价为准。
4.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变动该场地结构及附属设施,如确需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施工。供应商变动后的附属设施,由供应商负责维护,直到协议期满。协议期满后,供应商在采购人场地内不能搬移的设施、设备应无偿归采购人所有。
5.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场地内悬挂广告牌等进行广告宣传。
6.严格执行洗车流程,保证洗车质量。若因洗车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重洗的,供应商应及时响应并重洗,直至达到约定的洗车质量。
7.供应商需保证车辆的安全,供应商应保证无正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车辆。自采购人车辆进入洗车场地后,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车辆进行必要的有效监管,若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8.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车上物品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若采购人车内一切物品发生损坏、遗失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9.供应商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因供应商原因而造成采购人车辆的任何损坏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10.供应商保证派驻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指定区域采购人场地洗车工每天不少于2人、天府国际机场周边指定区域采购人场地洗车工每天不少于1人。
如遇特殊保障任务、深度清洁、车辆清洗集中等情况,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增派洗车工,确保满足现场生产。
11.采购人仅提供洗车服务的场地和水电设备的供给,洗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均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三、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符合《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2.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公司标准。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2.供应商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
3.供应商提供符合《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相关证明材料。
五、环保及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
2.供应商保证提供洗车服务符合环保责任约定,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
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
5.供应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6.洗车过程的生产组织由供应商全面负责,供应商洗车前应明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及职责,确保环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如发生环保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六、验收标准
1.全车漆面无泥沙、水痕、虫尸、胶印。
2.玻璃边角、反光镜内角无泥沙、灰尘、手印、水迹斑点。蚊虫尸体、升降玻璃水印尽量除去。刮片无水、雨刮架无灰尘、泥沙。
3.保险杠无泥沙;中网、下进风口、前后车牌无泥沙、灰尘。轮毂光亮无灰尘、泥沙。
4.门把手、字标、中网等缝隙较多位置无泥沙、灰尘。应用毛巾或小刷仔细清理。
5.门板及门框四周无泥沙、水痕。
6.门包无灰尘,储物盒、内盒拉手要除尘擦拭,不能有灰尘、杂物,门包、门槛的脚印、油印必须用内堂护理液、高泡或柏油进行处理尽量除去,顽渍除外。
7.仪表盘及缝隙无灰尘,操纵台无纸屑、烟灰、灰尘,空调出风口要用毛刷除尘。
8.座椅及前后靠背无灰尘、座椅用毛巾擦,夹缝吸尘无杂物。
9.地板必须吸尘,无烟灰、纸屑、泥沙,胶地板无泥沙、灰尘用毛巾擦干净。
10.烟灰缸须清洗吸尘、清洗擦拭,点烟器要用毛刷刷拭。
11.后备箱无灰尘、杂物、手能摸到的地方要干净。
12.脚垫要用水枪冲洗甩干,橡胶脚垫要用水枪冲洗,毛巾擦拭应无大水,缝隙无泥沙、黑斑。
七、交付地点
供应商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与简阳天府国际机场周边采购人指定区域。
具体洗车数量明细详见附件《两场洗车项目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