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项目
(2)采购人各区域消防器材维修(检查、充装、维修)及应急响应。
(3)采购人双流区域各院区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巡检。
具体服务明细详见附件1。
2.服务需求
(1)供应商应具备灭火器维修能力,维修、充装灭火器须满足《灭火器维修》(XF95-2015)、《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XF1203-2014)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2)供应商须按《灭火器维修》(XF95-2015)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维修送检灭火器,保证维修质量,并将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粘贴于灭火器瓶体明显位置;再充装的灭火器须达到原出厂所设置规定的使用效果。
(3)供应商须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2014)中《表1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表3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所有设备配置要求。
(4)供应商提供 7*24 小时全天候技术服务
(5)供应商每月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部分条款发生变化,如有更新以最新的版本为准)、《手提式灭火器》(GB4351-2023)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消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规章、要求巡检约定范围内的灭火器,确保巡检的所有灭火器都处于有效使用的状态,灭火器箱,由供应商进行免费检查。
(6)对于仅需更换部件的送检灭火器,由供应商进行免费更换部件。
(7)报废的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由供应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期间涉及的回收、环保、运输、安全等问题由供应商负责,报废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由供应商免费回收,不再收取费用。
(8)除非事先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要求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
(9)项目实施
3.产品交付要求
(1)供应商销售的消防器材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最新标准,且系近3个月生产、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产品。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需求后,应在24小时内将所需器材配置到指定地点。
(2)所有产品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凡由于供应商对产品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产品交付前保管不良,致使产品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23)、《灭火器维修》(XF95-20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201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XF1203-2014)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如遇国家相关标准、规程变化,以最新的要求为准。
5.验收标准及质保要求
(1)供应商提供12个月质保服务,质保期自对应批次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次日起算;若产品原厂官方质保期限、协议产品零部件原厂质保期限长于前述 12个月期限的,按更长的原厂质保标准执行。
(2)保修期内发生火灾,因本项目涉及的消防器材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保修期内,本项目所涉及的消防器材因非人为破坏原因发生爆炸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项目限价
两年合同期内不含税726288元,其中首年不含税415369元,次年不含税3109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