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2、投标人须成立满3年及以上,且注册资本须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须至少自有起重能力不小于50吨的汽车吊7辆,其中,起重能力为70吨及以上的汽车吊不少于5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出厂合格证及车辆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行驶证、产权证中的车辆所有人须与投标人一致; 4、投标人须至少自有汽车吊操作人员14人。操作人员须具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项目代号为Q2或Q8;项目名称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且须具备同吨位汽车吊3年以上操作经验。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含工作内容的工作简历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投标人近5年内(2015年1月1日至今)须具备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合同内容至少包含50吨及以上汽车吊吊装服务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应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合同工作范围页、合同金额页等。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为单价合同(年协),还应提供委托单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